• 全國
    [切換]
  • 400-818-0011 是金子必會發(fā)光

    現代遠程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運營機構

    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教育新聞 >

    立法與修訂不及時,影響了教育自身改革與發(fā)展

       發(fā)布時間:2015-03-11 15:07:03
    分享:

    周洪宇說:我國教育立法時間不長,經驗不足,一些教育法律規(guī)范確實還存在相互沖突的現象,包括教育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沖突和教育法內部之...

    周洪宇說:我國教育立法時間不長,經驗不足,一些教育法律規(guī)范確實還存在相互沖突的現象,包括教育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沖突和教育法內部之間的沖突。

    比如,依照2002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zhí)行。”第三條規(guī)定:“民辦教育事業(yè)屬于公益性事業(yè),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的組成部分。”

    據此,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學校無疑屬于“事業(yè)單位”。但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事業(yè)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顯然,這就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存在著很大沖突,兩者之間的沖突給民辦教育機構的單位性質和登記管理帶來了很大麻煩。

    周洪宇說:立法與修訂不及時,與新型社會管理體制、市場經濟體制嚴重脫節(jié),影響了教育自身改革與發(fā)展。

    第一,法律制定不及時。上世紀90年代以來,教師待遇、學校安全、學生就近入學權利保障等問題非常突出,迫切需要《學校法》、《邊遠偏僻農村教育保障法》等法律予以保障,但這些教育法律至今沒有制定。

    第二,法律修訂不及時。1980年頒布的《學位條例》、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1996年頒布的《職業(yè)教育法》、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2002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現行法律中許多規(guī)定早已過時,難以滿足教育發(fā)展的需要,但至仍今未完成修訂。

    第三,實施法律的法規(guī)制定嚴重滯后。如《義務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年3月14日才發(fā)布;2006年全國人大對《義務教育法》進行了修訂,9年過去了,而對實施細則至今仍然未進行修訂。

    標簽:

    立法         修訂         影響         教育         自身改革        
    走進知金| 網站地圖| 廣告與合作| 聯系我們| 誠聘英才| 學籍查詢| 學歷查詢| 學歷認證| 網絡教育專升本
    知金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全國咨詢電話:400-818-0011 傳真:010-63174439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南大街9號理工科技大廈705室
    京ICP備14053618號-4 京公網備11010802010607   

    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網絡110報警服務 中國文化市場舉報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