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副部長姚建龍說,此次概念上做出的界定比原先更加科學準確,包容性及針對性更強,也更加符合我國通常意義上對學生欺凌的理解。不過,他也提出可更加突出定義中“力量的非均衡性”,并建議,傷害應以孩子的主觀感受為中心來界定。
在對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的教育懲戒方面,上海辛靈中學(專門學校)的校長謝小雙認為,最好的辦法是提前介入,預防為主,并呼吁各地主管部門重視專門學校的的建設。
專家:新定義更加科學準確
2016年12月,一名10歲男生在中關村二小遭遇校園霸凌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強烈關注與討論。此后,校園傷害事件頻頻曝光——山東泰安三里小學五年級學生去上廁所途中被同學從樓梯上推下受傷;西安高級中學初一學生上廁所時被同學傾倒熱水燙傷手臂;西安齊力鐵路學校宿舍內(nèi),8名女生毆打宿舍內(nèi)一名15歲女生,要求下跪,輪流扇耳光,用拖鞋打臉??近幾年來層出不窮的欺凌事件處置情況中,如何界定校園欺凌成為一大困惑。
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副部長姚建龍說,2016年4月至6月,其參與的對全國29個縣104825名中小學生的抽樣調(diào)查中,校園欺凌發(fā)生率為33.36%,其中經(jīng)常被欺凌的比例為4.7%,偶爾被欺凌的比例為28.66%。
27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fā)了《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其中一大亮點在于,針對目前實際工作中學生欺凌缺乏明確定義的問題,《治理方案》提出,中小學生欺凌是發(fā)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內(nèi)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chǎn)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各地各校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區(qū)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這樣的界定明確了三個要點:一是明確了學生欺凌的范圍,是發(fā)生在校園內(nèi)外、學生之間事件;二是明確了學生欺凌的構成要素,包括發(fā)生的單次或者多次、主觀上的故意、表現(xiàn)的多種形式、損害的多個方面等四個要素;三是強調(diào)學生欺凌與學生之間打鬧嬉戲的區(qū)別”,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安全教育與管理專業(yè)委員會理事長李雯說。
但這并不是我國政府文件中首次對學生欺凌做界定。
2016年4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就曾在《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中將校園欺凌界定為“發(fā)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1月,教育部等9部門再次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在上述《意見》中,政府部門將此前“校園欺凌”的說法改成了“學生欺凌和暴力”。
對于此次稱呼的調(diào)整,27日,姚建龍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說,其中一個主要因素是大部分欺凌行為沒有發(fā)生在學校內(nèi),統(tǒng)稱“學生欺凌”更加準確。
2003年前后,姚建龍就開始研究校園暴力問題。他認為,此次概念上做出的界定比原先更加科學準確,包容性及針對性更強,也更加符合我國通常意義上對學生欺凌的理解。例如,國際上一般對中小學生學生欺凌的界定中強調(diào)“行為的重復性”,而我國出于本國實際及防治學生欺凌的需要,把單次學生欺凌行為也納入在了學生欺凌的界定范圍中。
對此,李雯也表示,在界定學生欺凌構成要素時,明確提出單次或者多次以各種方式蓄意傷害他人造成一定損害的事件都是學生欺凌,特別有意義。“因為不管是反復發(fā)生還是偶然發(fā)生或者單次發(fā)生的欺凌事件,其性質(zhì)都是欺凌,都應該嚴肅、認真對待和處理,這樣也有助于我們在實踐中提早干預學生欺凌事件,避免事態(tài)發(fā)展和惡化。”
劉雯介紹,此次對校園欺凌概念界定的背景中,還借鑒了國內(nèi)外相關的學術研究成果和實踐治理舉措的一些經(jīng)驗。
“新的定義總體來說和國際上比較一致,其中也強調(diào)了行為的傷害性在身體傷害之外還包含了財產(chǎn)損失或精神損害,將更有利于對這類現(xiàn)象進行綜合治理。”不過,姚建龍也提出可更加突出定義中“力量的非均衡性”,并建議,傷害應以孩子的主觀感受為中心來界定。
呼吁重視專門學校的建設
在對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的教育懲戒方面,《治理方案》指出,情節(jié)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的學生展開批評、教育;情節(jié)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展開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qū)嵤┢哿鑼W生予以訓誡;屢教不改或者情節(jié)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zhuǎn)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姚建龍說,一些中小學生涉及到嚴重校園欺凌、暴力,但還未達到刑事處分的程度,普通學校管不了,年齡又夠不上刑事處罰,就需要“保護處分”。
“專門學校就是普通學校與司法系統(tǒng)之間的緩沖帶。”作為欺凌懲戒措施中的重要一環(huán),上海辛靈中學(專門學校)的校長謝小雙也認為,對于學生欺凌問題要警惕末端管理,“不要孩子出大問題了,才考慮如何矯正回來。最好的辦法是提前介入,預防為主”。
但謝小雙告訴澎湃新聞,目前大部分專門學校面臨著學校規(guī)模嚴重縮水、生源劇減等困境。他呼吁各地主管部門重視專門學校的的建設,尤其是人才隊伍的建設。“最核心的是推選能吃大苦、獻大愛、有責任敢擔當?shù)男iL發(fā)展好每一所專門學校。”
對此,姚建龍表示贊同。他建議把專門學校改革為“保護處分”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措施。比如,常見的“保護處分”措施就有假日生活輔導、保護觀察、社會服務、集中訓練營、周末禁閉、跟父母一起接受心理、行為矯正教育等等。“目前社會上問題少年及校園內(nèi)屢犯暴力、難以管理的問題學生,正需要類似專門學校這樣的中間教育地帶來矯正、教育,承擔以教代罰的重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