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fā)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博士學位被學校撤銷,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艷茹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學校的《關于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簡稱《決定》),并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1月17日,海淀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同時,于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依法予以駁回。
北京大學撤銷學位 博士起訴維權
37歲的于艷茹是北京大學歷史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目前是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的一名博士后。她于2013年7月在北大獲得博士學位。
2015年1月,北京大學作出《決定》,認定于艷茹在校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yè)的“投石黨運動”》存在嚴重抄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的意見》等規(guī)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為此,于艷茹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其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博士學位決定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存在錯誤。
于艷茹認為:
在實體方面,北大并沒有發(fā)現(xiàn)其博士學位論文存在舞弊作偽情況,但卻越權行使了撤銷學位的權力;
涉案論文在其申請博士學位時,處于待刊狀態(tài),并未發(fā)表。其在校期間已正式發(fā)表論文2篇以上,符合學校有關申請博士學位的要求,涉案論文不是原告申請博士學位的必要條件;
北大沒有關于涉案論文存在“嚴重抄襲”的具體論證。
在程序方面,北大在調查和處理過程中,未及時向原告公開調查程序、處理結論所依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北大始終未讓原告查閱調查報告、評審意見等重要證據(jù)材料;
北大作出撤銷博士學位決定前未讓原告申辯,侵犯了原告的申辯權。
北大:撤銷學位有權、有據(jù)、有序
被告北京大學辯稱,于艷茹在北京大學讀書期間嚴重抄襲境外學者已經發(fā)表的文章,并據(jù)此以自己名義發(fā)表涉案論文,其行為嚴重違反國家及北京大學的相關規(guī)定。
1、涉案論文的成文時間、投稿時間和被使用時間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間,原告對涉案論文的發(fā)表,屬于在校期間發(fā)表學術論文的行為;
2、于艷茹發(fā)表涉案論文抄襲幅度已超過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構成嚴重抄襲行為;
3、于艷茹的抄襲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
北大方面認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于法有據(jù),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有權、有據(jù)、有序作出《決定》。
法院判決:程序違法 北大敗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北京大學作為學位授予機構,依法具有撤銷已授予學位的行政職權。因此,北京大學向于艷茹作出的《決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于艷茹不服該《決定》而提起的訴訟,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雖然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獲得的相應學術水平作出否定,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保障于艷茹享有相應的權利。本案中,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前未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北京大學作出的對于艷茹不利的《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
此外,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故其所作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
綜上,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存有不當之處,法院應予撤銷?!稕Q定》被依法撤銷后,由北京大學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此外,于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