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
    [切換]
  • 4000-130-178 是金子必會發(fā)光

    教育部批準現(xiàn)代遠程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運營機構

    您現(xiàn)在的位置: 首頁>網(wǎng)站介紹 > 教育新聞 >

    教育法修訂:違規(guī)招生學校最高可撤銷招生資格

       發(fā)布時間:2016-01-06 14:08:33
    分享: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兩部法律將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兩部法律將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教育法明確,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fā)展。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xiāng),特別是農(nóng)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修訂后的教育法還明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修訂后的教育法規(guī)定,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后的高等教育法規(guī)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審議學科建設、專業(yè)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fā)展、學術評價、學術規(guī)范的其他事項。

    修訂后的高等教育法還明確,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走進知金| 網(wǎng)站地圖| 廣告與合作| 聯(lián)系我們| 誠聘英才| 學籍查詢| 學歷查詢| 學歷認證
    知金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全國咨詢電話:400-818-0011 傳真:010-63174439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南大街9號理工科技大廈705室
    京ICP備14053618號-4 京公網(wǎng)備11010802010607   

    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網(wǎng)絡110報警服務 中國文化市場舉報熱線